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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字之差的商标纠纷:优酷与 “佑酷 YOUKU”

优酷这个品牌,大家都不陌生。它在第41类的“优酷”“YOUKU优酷”商标,早就在多起案件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可就是这样一家公司,去申请自己的英文名“YOUKU”,用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,还是被驳回了—一路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,二审依旧维持原判。

很多人会想不通:优酷这么大的名气,注册自己的英文名,不是板上钉钉的事吗?

是这样……商标这件事,恰恰不是“名气大就能注册”。它按类别走,也按在先权利走。

一、“YOUKU”撞上了在先的“佑酷YOUKU”

先把这个案子捋清楚。

优酷这边的主体,是合一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,2017年更名为优酷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。它申请了第13835404号“YOUKU”商标,指定商品是第9类的一串电子产品:平板电脑、智能手机、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、电子图书阅读器、3D眼镜这些。

挡住它的,是一个在先注册的“佑酷YOUKU”商标—汉字“佑酷”加字母“YOUKU”的组合,注册人是一家2010年成立的香港公司,注册的也是第9类:手提电话、扬声器音箱、便携式媒体播放器、摄像机、眼镜这些。

同一类商品、相近的标识,冲突就这么产生了。商标局据此驳回,优酷不服,先打一审,输了;再上诉到北京高院。


二、优酷的理由都成立,为什么还是输

平心而论,优酷的诉讼理由并不弱:

· YOUKU在互联网行业知名度极高,已经和优酷形成唯一对应关系;

· 引证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是汉字“佑酷”,诉争商标是纯英文“YOUKU”,不算近似;

· 优酷还对“佑酷YOUKU”提了无效宣告,主张自己在第41类的“优酷”“YOUKU优酷”是驰名商标,引证商标终将被无效。

可二审法院没有采信,核心就两条。

其一,引证商标“佑酷YOUKU”完整包含了“YOUKU”,而“YOUKU”正是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。两件商标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,容易让公众误认来源,构成近似。

其二,一个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,不能自动延及到另一个商标。优酷别的商标再有名,那是别的商标的事,证明不了这个“YOUKU”本身已经获得了知名度。

还有一条更现实:优酷主张的无效宣告,现有证据里并没有“佑酷YOUKU”已被宣告无效的结果。也就是说,这个在先商标,到今天仍然合法有效。

三条叠在一起,二审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
三、这里藏着一个多数人的误区

我们要给大家讲的,不是“优酷输了”这个结果,而是它为什么输。

其实,这里面藏着一个很常见的误解:商标不是按“品牌名气”保护的,是按“类别”和“在先权利”保护的。

优酷的核心业务在第41类—在线视频、娱乐服务,它的驰名认定也落在第41类。可这次申请的“YOUKU”,是第9类—平板电脑、智能手机、可下载应用这些硬件和软件商品。第41类的驰名,不能自动盖到第9类的头上。

商标不是注册一个就完事,而是要看业务未来会延伸到哪些类别,提前把该布局的类别铺好。这些延伸出来的类别,都要提前想到、提前铺。

这个事情其实很关键。佑酷YOUKU早在2010年就注册了,等优酷想到在第9类补位,对方已经先站在前面了。

四、被驳回不是结束,但路要提前看

我们不是说,被驳回就只能认了。商标被驳回不是结束,关键是还有没有路—复审、行政诉讼、无效宣告,这些都是路。

优酷把能走的路基本都走了:提无效、打一审、打二审。可路走到头,还是没走通。原因不在程序,而在根子上:在先的“佑酷YOUKU”合法有效,程序上绕不过去。

最后,提醒大家提前想清楚一件事:商标保护,不是看你的品牌有多大名气,而是看你有没有在正确的类别、正确的时间,把权利先站住。